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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34

被不起诉人周某乙,男,1999****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号,现住绵阳市涪城区********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10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916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乙与周某甲(另案处理)在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南街纵横网吧内共谋,由周某乙望风、周某甲使用剪线钳将网吧内电脑主机挂锁剪断,盗走机箱内价值人民币1296元的intel17-8700CPU1块、价值人民币750元的技嘉牌1080Ti型显卡1块、价值人民币353元的金士顿牌16G2666内存条1根。20191013日,周某甲、周某乙将盗窃的CPU、显卡、内存条归还至纵横网吧。20191016日,周某甲、周某乙到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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