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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1********,汉族,初中肄业,西峡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号,现住西峡县******组。2012年10月12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西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去县医院看望病人时发现被害人于某某的摩托车钥匙未拔,就先将该车钥匙盗走,下午五点多周某某又回到县医院将摩托车盗走。经西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于2020年5月6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叁仟陆佰肆拾圆(¥3640.00元)。案发后,涉案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于某某。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犯罪嫌疑人无前科,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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