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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户籍地**镇**村**组**号,现**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4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贺某甲、胡某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贺某乙等人放在贺某甲家旁高速路边的两台搅拌机盗走。经评估,两台被盗窃的搅拌机价值1480元。另查明,周某某、贺某甲、胡某某赔偿贺某乙等人4000元,取得了贺某乙等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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