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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瓮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号,经瓮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0时许,不起诉人周某某途径瓮安县**镇**村**组**鱼塘旁空地处时,将被害人龙某某用毛巾裹住绑在摩托车油箱上的一部ViVOX20智能手机盗走。经瓮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37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手机并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对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被害人损失、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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