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号,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园**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底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园**停车场**栋门口,将李某某摩托车上的钥匙盗走。2020年9月2日凌晨2时许,周某某将钥匙交给王某某并向王某某谎称该摩托车是其购买,让王某某到**园地下停车场将李某某的摩托车骑到花溪区**附近停放,周某某利用王某某盗取摩托车后,又利用不知情的陈某某将该摩托车骑到花溪区**二手车市场,周某某将该摩托车销赃获款1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家属已赔偿李某某损失5600元,李某某对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