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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5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周刚,男,1999年**月**日1999年9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9********5224231999090733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乡**村水塘组贵州省黔西县新仁乡田坝村水塘组,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栋**室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D8栋30-4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周刚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31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周刚与陆某某陆正权在贵阳市云岩区普天中央国际负二楼停车场内,将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燃油二轮雅马哈摩托车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00元;

2020年10月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周刚与陆某某陆正权、莫某某莫吕在贵阳市云岩区普天中央国际负二楼停车场摩托车停车点,将被害人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燃油二轮航爵摩托车盗走。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周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周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周刚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涉案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周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其行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周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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