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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56********,汉族,小学文化环卫工人,吉林省辉南县人,现住辉南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朝阳镇统建楼6号楼楼下,先后三次盗窃被害人隋某某的车牌号为吉ED****的半截车车斗内物品。第一次:2019年4月6日2时37分,周盗窃一白色塑料桶,桶内有半桶膨胀螺丝;第二次:2019年6月7日凌晨2时25分,盗窃长度约为10米的8号铁丝,以及一个铁质梯子;第三次:2019年6月18日3时35分,盗窃六根一米长白色口心方钢,周某某实施盗窃时被隋某某当场发现,在隋某某报警期间,周某某携带三根口心方钢驾驶三轮车逃跑。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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