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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开检刑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207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号,现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出租房。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4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巷**号被害人伏某某住处,翻墙入室,欲盗窃财物时被伏某某发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未取得财物并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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