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74********,汉族,文盲,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本县**乡**村**组。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申某某到道真自治县上坝乡双河村何家山组高炉厂(小地名)原郑某某羊场,将被害李某某借给郑某某使用的一台旋耕机盗走。申某某用自己的电瓶三轮车将旋耕机运至道真自治县上坝乡八一村大塘组变卖给道真自治县废旧物品回收站,获赃款205元,分给周某某80元。经道真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旋耕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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