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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街道**广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桂花街道桂花社区“中国移动播州区龙坑镇授权店”内,趁该手机店老板在给其父亲检查手机之机,将该店放在展示柜上的两部全新手机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62元。

案发后,周某某于2020年12月23日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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