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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街**号,因妨碍公务罪2011年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醴陵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醴陵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补查重报。

醴陵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10时许在醴陵市**路**广场**附近伺机作案,在被害人何某某着红色睡衣准备从停靠公交站的1路公交车(车牌湘******)前门上车时,周某某尾随在何某某身后并靠近何某某,周某某趁何某某不注意将何某某睡衣左侧外口袋里一台蓝色OPPOA79手机扒走。

经本院审查并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醴陵市公安局认定周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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