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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0〕Z5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3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36********,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沟**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6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3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于20208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2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焦家沟3区22栋楼门前垃圾桶旁的一台柴油发电机盗走,后以110元的价格将该发电机出售。

2020324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发电机价值人民币37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发电机位置处于小区垃圾桶旁,且是否上锁在案证据存在矛盾,导致周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的发电机已发还被害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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