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0〕Z14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2********,汉族,高中肄业,个体,重庆市大足区人,住贵州省盘州市**街道**商贸城**单元**幢**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将自己的QQ游戏“地下城与勇士”的账号49100****以8287元的价格出售,并将自己的账号、密码提供给对方。2019年4月16日,被害人向某某和唐某某以8200元的价格购买了周某某出售的游戏账号。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2月10日使用该账号玩游戏期间,向某某、唐某某向该游戏账号上充值了点券。周某某为了可以继续使用已售出的游戏账号,在2019年9月与唐某某联系欲买回游戏账号,但因价格问题未果。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周某某便多次以注册账号主的身份采用腾讯申诉的方式盗回账号,并于6月16日成功盗回,其立即修改了游戏账号的密码、重新绑定了手机号、绑定了QQ安全中心,致使向某某、唐某某无法登陆和找回该游戏账号。
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3日,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向某某的损失29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支付宝首付款记录、游戏账号充值记录、游戏账号登录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利用网络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周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人民币20216元现金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向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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