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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住长春市九台区****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在长春市二道区**快递转运中心,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利用自己系该转运中心平台卸车工的工作便利条件盗窃快递共计8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10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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