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2********,汉族,大专文化,长沙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龙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退回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于2020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王某某谎称摆放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西侧工地的吊柱是自己疏解项目部单位所有,擅自将24根新的吊柱铁架以废品名义卖给刘某某等人,后挥霍一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