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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112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5时许,在青田县鹤城街道前路街**网吧内,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在16号机子座位睡觉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电脑桌鼠标位置充电的一部手机盗走。同日10时许,青田县公安局民警在**网咖门口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抓获,并当场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处扣押下被盗手机。2020年5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发还给了被害人王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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