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号楼。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21日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7日12时许,杜某某与周某某在沛县沛城镇歌风路多禾馅饼店,采取顺手牵羊方式盗窃陈某某放在东边靠墙第一张餐桌上的玫瑰金色苹果7P 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周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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