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282号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5122261951********,文盲,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6时34分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本市凤岗镇**村**店,看见被害人李某某醉酒倒在地上睡觉,身边有一部苹果Iphone Xs手机(价值6714.15元)。周某某遂上前拿走该手机。破案后,缴回该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且犯罪嫌疑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1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物证涉案手机,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涉案手机已缴回且发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已认罪悔罪,愿意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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