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2********,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住江油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乘坐杨某某所骑摩托车到江油市中医院探望病人,周某某上楼后,杨某某在该医院门口发现(贺某某所停放的)一辆红色爱立新牌电动车上插有钥匙,便给周某某发微信告知对方此情况,并提议将该车骑走。周某某下楼后,杨某某给其指认了该车,后杨某某骑摩托车,周某某骑上该电动车一同离开。2021年1月13日,民警抓获杨某某,杨某某带民警到周某某所住小区找到了该车。同日,经民警通知,在外地的周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2520元人民币。案发后,贺某某对杨某某、周某某的行为书面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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