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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0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4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周某某4次(含一次未遂)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某村中亚伟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盗窃该公司门口堆放的修理更换下来的废铁件液压缸2个、液压分配阀3个,卖给周村乐瑞废品回收站,经鉴定,价值共计134.05元。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犯罪事实。被害人左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盗窃数额小,被害人表示谅解,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查扣的被盗物品已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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