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96********,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出生地四川省通江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位于平昌县江口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寇某某家中为被害人张某某办理信用卡时,盗走张某某手机支付宝花呗2000元、备用金500元后用于平时生活开支。
2020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到平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退还张某某人民币2500元,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人民币1170元,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赔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张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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