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上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2********,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上林县**镇**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上林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上林县大丰镇恒达东郡小区2栋2单元楼下停车位上的一辆电动车的车头储物槽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存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vivox30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0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主动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综合全案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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