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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32000********,汉族,专科毕业,**校**,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队**号,住钦州市钦北区**社**栋**室。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8日下午16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和朋友到年年丰广场**餐厅吃饭,结账时趁人不注意,将被害人叶某某在前台桌面的白色小米牌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90.5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经追缴已归还被害人。周某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4000元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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