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饶阳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6月9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让李某某帮助自己改造燃气表,达到窃取天然气的目的。后李某某与宋某某将该户燃气表改造后,周某某向李某某、宋某某支付好处费1000元。经查实,周某某共窃取天然气874.86方,价值人民币236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饶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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