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1〕13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同月23日转为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行至瑞安市鲍田鲍五文化礼堂附近的大榕树旁,窃取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摩托车1辆。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3165元。当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瑞安市鲍田鲍五村镇前路126号店铺内被抓获归案,现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证结论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赃,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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