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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一部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1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舟山市定海区**镇**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乘无人之际,先后三次在定海区白泉镇水管口定海看守所南门约五十米路边、白泉镇河东小湾里在建抽水机房工地盗窃他人堆放的模板、步步紧、螺杆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21.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将赃物退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模板等物;2.书证: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及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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