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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54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5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办事处**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S***的牵引半挂车到杭金衢高速往杭州方向诸暨市服务区加油,在该服务区加油站内,盗刷了被害人孙某某遗忘在自助加油机上的油卡内的86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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