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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秀检一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花园****单元**室,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办**花园******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日被原海南省港务公安局(现已更名为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予批准逮捕,于同年3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林增祥,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

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从深圳来到海口,在海口市**大道**酒店入住后,让“美团跑腿”至海口市秀英区**路**小区丰巢柜,使用取件码,将其帮被害人王某某代购的1条“路易威登”牌围巾、1个“路易威登”牌斜挎链条包、1个“古驰”牌酒神包取出送到其住处。2019年2月2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利用被害人王某某事先与其相约好去西安旅游出发至机场不在家之机,使用之前王某某告知其的**小区****房密码,进入到房间内,取走王某某的“路易威登”、“香奈儿”等包若干个及1枚“I Do”牌钻戒。

2019年2月25日,王某某与一同出游的周某某分别后从深圳返回海口,收到周某某发来的其拿走王某某前述物品的信息,王某某到家中发现其前述物品被盗,要求周某某返还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带其从王某某处拿走的前述物品到公安机关上缴民警,因将王某某的“I Do”牌钻戒丢失,已按价41042元人民币赔偿给王某某,王某某已取回其中1个“古驰”牌小蜜蜂手包。其他物品,因王某某认为被周某某掉包不同意取回。后经北京国宏信艺术品鉴定中心进行真伪和价格鉴定,前述扣押于公安机关物品均不符合品牌/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8件物品合计4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认定周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虽然实施了进入海口市秀英区**路**小区****房取走被害人王某某财物的行为,但是,从在案证据来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坚称其拿王某某财物目的是想逼迫王某某返还其之前在王某某家丢失的高档手表和钻戒。事发后在被害人报警前周某某也主动向被害人坦陈取走其物品的原因,后自动投案将物品全部上缴公安机关,照价赔偿其取走并弄丢的被害人钻戒。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所称手表和钻戒是否存在,是否在王某某家丢失,现双方各执一词,无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被害人王某某托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代购,存入海口市秀英区**路**小区**栋楼下蜂巢柜中的物品。该快递件收件人系周某某,其掌握了取件号等信息,且王某某称周某某并未将取件码等信息告知其,财物尚在周某某控制之中,现有证据尚不足认定周某某在该部分构成盗窃罪。

关于被害人所称财物被掉包一事,双方亦各执一词,从周某某实施取走财物行为后与王某某一起外出同行,至王某某从深圳一返回即告知其取走财物的事实,周某某掉包的动机、时间、如何掉包等,无确实、充分证据进行证实。侦查机关委托有关机构对周某某上交物品真伪及价值进行了鉴定,均为高仿物品,估价共计4100元,与被害人王某某坚称的真品及价值不一致,又并无其他充分证据加强各自真伪及价值主张,虽然当事双方现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但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系自愿行使法律赋予权利的体现,不能据此而倒推物品真伪及价值。

综上分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究竟有无在王某某家丢失手表、戒指,王某某原先购买的物品是否真品、价值几何,从而判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之目的无确实、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能达到主客观相统一,故,本院认为认定周某某构成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李相啸

                              书  记  员:傅

2020年1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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