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8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本院以情节轻微为由不批准逮捕,其于2020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福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骑共享单车至福海街道**社区**号**公寓,将该公寓一楼大厅快递架上被害人季某某的快递(内有一部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假装住户乘坐电梯到公寓三楼,后从楼梯下楼,并在楼道处将被盗的快递包装拆掉,后手持被盗快递中的笔记本电脑离开。2020年10时许,民警在宝安区福海街道**社区**区**巷**号**房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抓获归案,并现场缴获被盗笔记本电脑一部。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的价值为人民币3749元。案发后,民警将被盗笔记本电脑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季某某,被害人季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社会矛盾化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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