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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盐检刑不诉〔2019〕4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住深圳市盐田区****宿舍,因盗窃罪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中交第二公局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轨道交通8号线二期工程项目部因施工需要,将盐田北山工业区路边的绿动自行车不锈钢锁桩拆除,放在工地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工业区6栋南面的人行道上(有铁马封闭隔离)。

2019年11月6日、7日和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独自骑电动三轮车将3组自行车锁桩盗走,运回其住处。11月9日上午,周某某的老公张某某将周某某盗来的不锈钢自行车锁桩以人民币765元卖给深圳市大鹏新区**再生资源分拣厂负责人钟某某。11月9日,周某某被我局民警抓获。次日,我局民警在**再生资源分拣厂查获周某某盗得的自行车锁桩(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一项自行车停车架的价格为人民币11515元。

另依法查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家属于2019年12月11日退还钟某某人民币76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积极退还盗窃所得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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