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6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分局**栋**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7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龙岗区**花园**期**栋地下停车场见到储物间的门没有关,进入到储物间内,发现了李某某存放的衣服、鞋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了一部分衣服、鞋子,之后回到住处**栋**座**房。2018年11月14日9时许,周某某又二次盗窃了李某某存放的衣服、鞋子。
2018年12月3日,周某某的前妻陈某某与李某某达成买卖协议,李某某以3400元将被盗的衣服、鞋子卖给周某某,并出具了谅解书;2018年12月4日,周某某在前妻陈某某的陪同下到龙岗公安局投案,并交出了盗窃得到的衣服、鞋子。
经鉴定,周某某盗窃得手的衣服、鞋子的价格为12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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