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2001********,汉族,高中文化,在校学生,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号,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路***酒店**楼,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跟同学蒋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武冈市迎春亭街道办事处新光村的“樟树土菜馆”二楼的一包厢内聚餐,蒋某某将一台新的苹果牌11PRO MAX型手机放置在购物袋内,将购物袋放置在餐桌旁边的麻将桌上。周某某趁同学们没注意,想把该手机据为己有,于是跟坐得靠麻将桌最近的同学刘某某调换了位置,然后慢慢地靠近麻将桌,趁人不注意的时候将手机从购物袋中拿走并放进自己的右边裤子口袋里,然后走到一楼的卫生间,将手机藏到一楼的卫生间洗漱台下,想等饭后同学们走后再找机会将手机取走。饭后,周某某与同学一道去苏荷KTV唱歌,达到苏荷KTV时,蒋某某发现手机不见了,便跟周某某等人回到樟树土菜馆寻找手机,但没有找到,于是蒋某某就打110报警。民警依法传唤嫌疑人周某某,周某某交代了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并带民警到樟树土菜馆的一楼卫生间的洗漱台下将手机取出交给民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返还被害人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返还被害人财物,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