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住湖南省常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路的工地宿舍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宿舍内同乡工友刘某某的1台1加5手机、杨某某的1台1加6T手机、郭某某的1台苹果8Plus手机,后在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一个广场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个流动商贩,周某某非法获利1200元。经望城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三台被盗手机价值704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三名被害人并取得刑事和解,在侦查阶段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减轻、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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