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7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63********,汉族,高中文化,住黑龙江省肇州县榆树乡**村**屯。2019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纠集下,在青岛市高新区红岛某项目工地,秘密窃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放在工地东南角施工用铝板和铝管。张某某在工地内将铝板和铝管抛掷到围挡外,周某某驾驶号牌鲁******奇瑞轿车在外接应装车后离开,二人议定天亮下班时一同变卖分赃。二人作案过程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王某某发现,但未上前制止,王某某在继续巡查时发现停靠在工地西门作案车辆后报警,周某某及物品被当场起获,公安机关在张某某住处将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案物品价值不清,系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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