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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06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法非拘禁罪,于2018年4月29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日,经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楚雄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楚雄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3月23日,李某某以帮忙介绍工作为由,将熊某某骗至楚雄市,何某某、周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等人将熊某某控制在楚雄市**镇**社区**村**幢**号二楼一出租房内,采用授课洗脑、威逼利诱等手段要求熊某某加入组织,一直限制熊某某人身自由,2018年4月27日,熊某某被楚雄市公安局东瓜派出所民警解救。

2.2

楼一出租房内,采用授课洗脑、威逼利诱等手段要求孙某某加入组织,一直限制孙某某人身自由,2018年4月27日,孙某某被楚雄市公安局东瓜派出所民警解救。

3.2018年4月9日,周某某以帮忙介绍工作为由,将马某乙骗至楚雄市,何某某、周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等人将马某乙控制在楚雄市**镇**社区**村**幢**号二楼一出租房内,采用授课洗脑、威逼利诱等手段要求马某乙加入组织,一直限制马某乙人身自由,2018年4月27日,马某乙被楚雄市公安局东瓜派出所民警解救。

4.2018年4月15日,郑某某以一起回双江县老家为由,将龙某某骗至楚雄市,何某某、周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等人将龙某某控制在楚雄市**镇**社区**村**幢**号二楼一出租房内,采用授课洗脑、威逼利诱等手段要求龙某某加入组织,并一直限制龙某某的人身自由,2018年4月27日,龙某某被楚雄市公安局东瓜派出所民警解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楚雄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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