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台胞证件号码1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台湾省,住云岩区**组**栋**单元**,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云岩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云岩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5年经汪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1040”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加入后,发展下线共一名,在经李某某(另案处理)安排,提供其银行卡给该传销组织收取新人缴纳的份额钱及发放传销成员工资。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