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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路**小区**幢**单元**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值班律师杨晓艳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日,周某某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名义,加入“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进行非法传销,先后发展了45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经鉴定,周某某所处层级为第13级,下级网络有3层,89个会员账号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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