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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0********,汉族,初中肄业,系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计部负责人,户籍在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号,暂住青岛市市北区抚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至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通过从手机端上下载“**”、“**”、“**”、“**”“ **”、“**”、“**”、“**”“ **”、“**”、“**”青岛**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十一款手机软件,并在软件中注册成为推广员,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并鼓动下线人员购买大礼包产品成为会员,该从其下线会员的消费中获得返利。截止案发,周某某在十一款软件中发展下线人员,发展下线人员50余人,层级超过三级,从下线消费中获取返利人民币两万余元。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明知岳某某的公司是以通过APP“拉人头”发展下线会员的方式非法盈利的前提下,为壮大岳某某及其相关公司的发展,积极加入由岳某某出资成立的青岛**贸易有限工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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