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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6********,汉族,益阳市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路**号**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起将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24日、2020年12月4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23日、于2021年1月4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后,对外宣传**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经湘天网司法鉴定中心【2020】电鉴字第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周某某注册并使用的**平台账号ZZ0049下线层数4层,下线账号248个,吸收下线资金人民币4429973.2元,提现人民币538434.00元,为MIB级会员。其通过绑定卡号为62179959100********的银行卡从该平台提取利润人民币53843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发展的下线人数达到了30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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