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0********,汉族,专科毕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6月15日退回公安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7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及任某甲、任某乙、王某甲、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谢某某、王某乙、韦某某、张某某、饶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陆续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组织(也叫“1040”阳光工程),任某乙大家庭的能配总管为徐某某,能力总管为李某甲,自律总管为李某乙,负责给新人讲课的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及任某甲、任某乙、王某甲、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谢某某、王某乙、韦某某、张某某、饶某某管理人员传销组织团队人员超过三十人,层级超过三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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