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罗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街道。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4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租用上杭县紫金大道1号紫金大酒店五楼经营“**休闲会所”,2017年开始,余某某参股经营该会所,负责财务、物品采购、发放工资等事宜。该会所于2017年开始组织女技师为到会所消费的男客人提供“口交”等服务,从中牟利,并于2019年1月14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电脑主机、手机、保险柜等物证;2.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上杭县**休闲会所承包经营协议、原始营业报表等书证;3.证人汤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口交”为卖淫行为,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周某某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脑主机、手机、保险柜等由上杭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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