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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6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121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秦皇岛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某某自2015年6月29日注册为“云集品”平台会员(会员ID1380110162)以来,发展下线达到29层,涉及人员165867人,截止2019年3月25日周某某通过“云集品”平台奖励金额85798.30美元,会员转入金额100827.40美元,会员转出金额51336.88美元,提现金额80245.84美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仍然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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