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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1********, 汉族,初中毕业,原**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牧原公司客户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相互勾结,伙同牧原公司过磅员赵某某、冀某某、尹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在销售称重环节多次以少称重的方式侵占牧原公司财物,期间周某某通过户名为王某的银行卡及本人的银行卡收取公司客户赃款,并向公司过磅员分赃。其中,周某某收取客户董某赃款3200元、刘某某赃款12400元、牛某某赃款32600元、宋某某赃款10100元、张某某赃款6100元。收到上述资金后,周某某支付业务搭档赵某某28650元、冀某某500元、尹某某3050元。周某某收到业务搭档赵某某分配涉案金额69075元、冀某某分配涉案金额8050元。

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纳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截止2019年12月30日,根据周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牧原公司出纳周某某收到牧原公司客户支付的涉案资金64400元,周某某本人获利32200元,向涉案业务搭档分配资金32200元;周某某收到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77125元。本人获利共计109325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437300元。

2018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退还非法所得109325元。2019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鉴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全部退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且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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