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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职务侵占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生于1990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90********,汉族,大学文化,绵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田,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周某某利用担任收费员职务之便,侵占绵阳市嘉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下停车场临时停车费合计人民币37.7604万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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