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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职务侵占案)_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汉族,中专文化,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现住成都市**大道***号***城**栋***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由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2月0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其辩护律师罗浩铭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997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申请注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期限为1997年11月18日至2011年9 月24日。公司法人为周某某,公司登记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天马经济开发区。公司经营范围机电设备、化工原料(除危险品)、建材、电脑、百货、办公家具、五金交易、新鲜水产品、旅游用品、锰铁、硅铁、电池、金属材料、批发零售、家庭装潢。商品信息服务(涉及许可证凭证经营)。

1998年6月17日云南省建水县***厂聘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法人周某某为云南省建水县***厂驻上海办事处主任。负责销售云南省建水县***厂发往上海及常州的锰铁、锰粉等产品,并负责回收货款。到2001年1月份周某某以各种借口拖延不按时返还建水县***厂货款。

后经建水县***厂核对账目:1999年8月至2001年 1月期间,云南省建水县***厂从建水发往上海办事处,锰铁1096吨,锰粉10吨,高锰酸钾56吨。合计货款:3551548.90元。周某某返还云南省建水县***厂货款: 2828112.80元。欠货款:723436. 10元。

云南省建水县***厂多次派人前往上海向周某某催收货款,但是周某某以各种借口避而不见。到2001年11月 30日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周某某与云南省建水县***厂双方核对结算后,周某某欠云南省建水县***厂货款:725091. 10元,并于当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及供销合同》。

双方签订《还款及供销合同》后,周某某并未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云南省建水县***厂派人前往上海到周某某的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寻找周某某。已人去楼空,不知去向。涉案金额:725091.10元。

事发后,周某某改名为章某某(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51322619**********,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川县**乡**村*组*****号)漂白身份。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建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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