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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职务侵占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24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三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街**号楼**栋**室,现住三亚市吉阳区**路**小区**栋**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因证据不足,被三亚市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3日至4月3日,自2020年5月18日至6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自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自2020年7月19日至8月2日)。

三亚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三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负责每月向陈某某经营的三亚**航空售票处订购该司人员出行的航班。周某某通过电话与陈某某确定航班及将乘机人信息发给陈某某,陈某某按照周某某发送的信息将机票订好。每月底,陈某某将订购的机票制作统计制表,连同机票一并交给周某某。周某某凭借机票向公司报销,之后公司再将票款以转账的形式付给陈某某。自2013年中旬,周某某要求陈某某将公司所订购的机票和对应的金额统计制表并通过QQ发送给其,周某某在统计表中修改提高票面价格后再发回陈某某。陈某某根据周某某修改的统计表在空白机票打印相关信息,之后再将机票交给周某某。周某某使用虚假的机票报销,公司将票款转给陈某某后,陈某某再将虚增的数额以现金的形式交给周某某。经查虚报金额为7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三亚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犯罪数额为70余万元,更难以认定周某某存在与陈某某勾结以虚增票面价格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  玲

                              书  记  员:郑慧锦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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