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分部负责人,中共党员,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26日,在北京市通州区**经营分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向客户代收快递费方式侵占北京市**有限公司营业款人民币6118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2018年11月6日,在北京市通州区**经营分部,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向客户代收快递费方式侵占北京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营业款人民币10000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后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对公司运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疑问,且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