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6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号**室,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号楼。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4年7月28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1986年2月17日因犯流氓罪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5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9月,周某乙(已判刑)插手六盘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六盘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纠纷。2007年9月14日,作为六盘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准备作案工具钢管等,并邀约人准备与六盘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方的人斗殴,次日下午14时许,刘某某(已判刑)在李某某(已判刑)的召集下带领徐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四人均已判刑)等10余人到达“城中湾畔”,持杀猪刀、钢管与周某甲等人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周某甲全身多处被杀伤,王某乙左手被打伤。经鉴定,周某甲之伤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