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91********,汉族,高中文化,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6月2日零时许,接同事朱某某电话通知,赶至本市武昌区**路**号**酒吧停车场处,伙同同事朱某某、赵某某对此前与朱某某在**酒吧打架的夏某某、童某某实施报复殴打,致夏某某、童某某受伤,经湖北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夏某某、童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20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夏某某、童某某等人签订调解协议,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尚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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