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受丁某某邀约帮范某某与汪某某、李某某打架,双方约定在绥阳县经济开发区三号路斗殴,周某某骑摩托车载着丁某某、余某某来到现场,周某某因不愿帮范某某参与斗殴,遂喊余某某、丁某某等人离开但遭拒绝,周某某遂独自离开未参与斗殴。周某某离开后,双方互相对骂、并朝着对方冲过去,汪某某叫张某某开了两枪后,范某某一方的人员全部逃跑躲藏,汪某某、李某某等人追逐叫骂无果后,双方先后离开现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周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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